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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及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24-05-12 14:58作者:佚名

近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同时,《办法》还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根据协会2014年颁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和《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及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注册规则》)2019年发布中国期货业,期货公司经协会注册后即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为配合最新修订的《办法》实施,确保行政监督与自律管理有效衔接,经协商,协会作出过渡期配套安排,具体如下:

一是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可以继续正常经营。 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开展业务的,子公司现有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结算; 合同到期前不得增加新的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约; 新增资产管理计划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是,通过协会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并以公司形式运营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办法》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应当在未来12个月内清理现有业务,并退出资产管理业务。

三是,通过协会工商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并以子公司形式运营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办法》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应当在未来12个月内清理现有业务,并退出资产管理业务。 期间,期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子公司现有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结算; 合同期满前不得增加新的净参与规模,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约。 ; 新增资产管理计划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协会不再受理期货公司新提出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请。

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48个月内,对未完成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业务审批的期货经营机构,协会仍将按照《办法》实施自律。 《备案规则》满足业务持续发展的要求。 管理。

现就上述过渡期安排向各企业征求意见。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3日前以WORD版和PDF版的形式反馈至邮箱,并加盖公司公章。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未反馈。

2023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