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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更新时间:2024-02-28 12:04作者:佚名
近日,青海省发布《关于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实施范围为省属公办普通高校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 各省属公办高校自2024年秋季起对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通知》明确,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实行价格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创一流、开拓进取。 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学费最高可提高10%。
《通知》原文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收费标准调整的实施范围为省属公办普通高校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 各省属公办高校自2024年秋季起对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政策,已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政策执行。 职业本科院校按照调整后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标准执行。 其他新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定位执行普通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的收费政策。
2.调整内容
(一)学费标准。 调整后的省级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收费由基准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实行上限管理。 各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内确定具体学费,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费分类。 根据国家学科门类目录,综合考虑办学水平、学科布局、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收费学科门类分为: 普通本科院校分为文史类、理科类、工科类、医学、艺术类共五类:高职院校分为文史类、理工类、医学类、公安艺术类四类。
(3)浮动机构。 继续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价格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创一流。 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学费最高可提高10%。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高校收费工作。 省属公办高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园显着位置或者学校官网收费栏向学生公示学费、审批号、减免政策、投诉热线等文件。 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已公布的学费或公布的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费。 学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学校必须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收取学费时,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的财务票据,学生必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社会监督和检查。
(二)加强学费监管。 教育部门要不断完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高校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高校经费政策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有效协调各类财政资金,确保高等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省属高校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奖、贷、补、考、补、免”等资助政策,每年从学校业务收入中全额提取专项经费,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确保没有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缺课。 同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
(三)开展宣传解释和联合监督。 各有关部门和省属公办高校要做好学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公开学费标准调整的理由和依据,耐心解答社会质疑,积极争取社会理解大学学费上涨,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及时解决社会关心的问题。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办高校学费和支出的专项检查。 对擅自提高学费、不落实收费公开要求等行为,将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 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4、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相关规定详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通知》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和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发改批[2018]471号)与本通知一致,如有差异,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