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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更新时间:2024-05-03 20:58作者:佚名
海外电商再次获得重大利好。
海关总署13日宣布,决定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 值得一提的是,即将举办的“网上广交会”可以尽快适用新规,享受便利。
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型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的积极作用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跨境电商企业试点相关监管事项现将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商务B2B直接出口”); 或者境内企业将货物出口通过跨境物流运送至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从海外仓交付给买家(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2.添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2)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代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或“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货物通过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三)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
3、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境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关于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的问题
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还应当向海关备案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4. 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机构、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七)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 海关按规定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实行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5、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中相关术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向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建立供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国内平台和海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别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6 月 12 日
在我国外贸领域,跨境电商绝对称得上是一颗“闪亮的明星”。 即使在新冠病毒疫情背景下,发展依然抢眼。 仅今年一季度广交会全称,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额增长34.7%,而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体水平下降6.4% 。
事实上,我国此前已经推出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措施。 但不少企业反映,现有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进出口领域,希望增加B2B出口监管模式代码,简化报关、便利通关。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 海关总署发布的新规定是回应市场关切、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务实举措。
新规定明确,对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跨境电商出口至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长期关注跨境电商发展的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劳国令认为,从最初的重点监管进口到现在的“9710”和“9810”专门监管出口,意味着我国跨境电商领域具备优势。 优化进出口取得实质性进展。
“同时,从更加以零售进口为主,到现在明确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也是近年来出口跨境电商B2B规模逐年增长、接管监管方式的结果。主流模式。” 她说,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额外的补充。 这两个代码实际上反映了世界对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旺盛需求以及中国外贸不可阻挡的活力。
两个代码相加,威力有多大? 河南保税集团总裁徐平向记者描述道: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人力等条件下,有了这个新规定,业务量可以翻倍。
6月15日至6月24日,我国将首次将整个广交会移至“云端”。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届广交会将同步联合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开展网上交易。 “通过广交会网上交易的货物可以通过新的监管方式通关,享受新模式带来的通关便利。”
需要提醒的是,跨境电商企业或委托报关机构、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和传输电子信息。或“互联网+海关”,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必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海关总署明确,试点将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 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业内人士认为,海关总署跨境电商新规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的积极作用。贸易和保障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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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的外贸报告由海关总署和新华社整理。 转载时请注明此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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