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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4-05-11 11:58作者:佚名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9 月 5 日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指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咨询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涉税业务的机构。相关专业服务。

本准则所称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税务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务筹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核、其他涉税事务代理、发票服务及其他涉税服务。

第二章 基本合规性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和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和涉税服务人员身份信息和执业资格信息。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十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保证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受理业务一般包括营商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承办业务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了解委托人的主体登记、经营状况、诚信状况、内部控制等基本信息。

若委托事项涉及第三方,应进一步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二)委托事项所属业务类别;

(三)是否具备承办专业税务咨询、税务筹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核业务的相应资质;

(四)承办涉税鉴证、纳税身份审核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五)是否具备承办业务的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承办业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一般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结果形式和目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内容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开展业务,并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请外部专家。

聘任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专家应当符合执业要求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业务实施主要包括业务计划编制、数据收集与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审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收集等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制定业务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业务事项、执行程序、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业务成果交付、风险管理等相关事项。

可以根据业务执行情况及时调整业务计划。

第十九条 开展业务时,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充分、适当地获取、收集与业务内容相关的信息(包括文件、报表、文件及相关数据等),评价业务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信息。 、完整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二十条 开展业务时,应当根据商业事实作出专业判断,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开展业务时,必须按照服务协议和质量管理要求履行必要的业务程序,形成业务成果。

经营成果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采用适当的形式,一般包括业务报告、专业意见、纳税表格以及留存备查的信息。

经营结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结论正确。

第二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业务成果审核制度。

专业税务顾问、税务筹划、涉税认证、税务审核等特殊业务应当实行两级以上审核。

第二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交付业务成果。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者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并交付委托人。

专业税务顾问、税务筹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名并盖章。

税表开具、信息保留及其他备查表格按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形成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结论明确。

第二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完成后,应当在业务完成后60日内整理业务协议、业务成果、工作底稿等相关信息,形成电子版或者纸质版业务档案。 ,并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安全,并依照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最短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实施行政监管需要咨询的;

(二)税务机关依法需要进行税务检查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社会保险费和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服务,可以参照本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职业形象,根据符合《涉税专业服务基本指引(试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必须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

第四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的约定。

不得采用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包业务; 不得歪曲税收政策解释; 不得诱导、帮助客户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第五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诚信执业。

第六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业务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律、法规。

第七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从事涉税认证、税务审核服务时,不得与被认证人、被审核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第八条 委托事项存在税务违法风险的,应当提醒委托人予以消除,并认真评估对业务开展的影响。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渠道,不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税务办理实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能力。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对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合规有效保护和使用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涉税数据注册税务师,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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